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龙山县人,住(略)“福力家园”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李汉云、石某某,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市桑植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伟,湖南风云律师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的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被上诉人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伟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汉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4元,退还给上诉人郑某。
审判长龙鸥玲
代理审判员张安成
代理审判员龙声波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