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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回族。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亚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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