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回族。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亚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