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初中文化,湖南省古丈县X镇X村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务农,住(略)。
上诉人向某因与被上诉人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法院(2010)龙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某又于2011年1月25日向某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向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向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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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龙鸥玲
审判员余霞
审判员杨某福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