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X路X号民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X国道西民和园小区公建X号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阙大锋,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宋柏
代理审判员孙武正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徐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