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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顺县X镇桥湾电站与被上诉人(略)及原审第三人龚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顺县X镇桥湾电站。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电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向圣龙,永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兴国,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宏彬,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上诉人永顺县X镇桥湾电站因与被上诉人(略)及原审第三人龚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顺县X镇桥湾电站的法定代表人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圣龙、被上诉人(略)的诉讼代表人张某甲、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星国、原审第三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给上诉人永顺县X镇桥湾电站。

审判长龙鸥玲

审判员杨某福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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