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卓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合作银行桃园支行。
负责人刘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中,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
原审被告朱某。
原审被告程某。
原审被告吴某。
上诉人卓某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睢宁农村合作银行桃园支行、原审被告陈某、原审被告朱某、原审被告程某、原审被告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某,上诉人卓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卓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卓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民
审判员袁晓非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