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甲(又名赵X浪),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刘某、赵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请二被告偿还欠款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经查,2010年4月,被告刘某经中介人赵某乙介绍,购买原告赵某甲小汽车一辆,当时因被告刘某资金周转不灵,出具欠款6000元的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刘某于2010年10月3日前偿还原告赵某甲欠款6000元;被告赵某乙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弼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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