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请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某某承担。经查,2008年5月1日,被告刘某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田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支,约定借款利率1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当场履行2500元,于2010年10月1日前给付6000元,下余5200元于2010年12月1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弼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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