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X镇X街道。因本案于201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郁某某,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某及其辩护人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7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申某因“生意纠纷”,为报复他人而拨打“110”报假警,谎称有人在本区松江体育馆内安放了炸弹,欲破坏在该处正在举行的展销会,致使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动警力100余名,暂停展销并疏散馆内人员1,000余名。
201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申某在本市浦东新区X路处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汪某、张某、宋某、李某、谢某、张某、邹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申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朱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