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诉段××、段一×、刘一×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女。

被告段××,女。

委托代理人张××,男。

被告段一×,男。

被告刘一×,女。

原告马某诉被告段××、段一×、刘一×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段××的委托代理人张××以及被告段一×、刘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2010年农历4月份,经程爱霞、李红庆介绍,原、被告相识并订婚。订婚时,依照被告方的要求,原告马某先后多次给女方彩礼x元,另给女方买衣服、手机等物折款1390元。2010年农历11月13日,原、被告按照当地风俗结婚,当天给女方封礼等共计花费3590元,以上共计花费x元。结婚后三天,被告段××即回娘家,原告马某前去接回,被告段××回来后无理取闹,漫骂公婆,并对其父母撒谎称婆家人对其大骂,被告段××的父母不问青红皂白当面辱骂原告马某及家人。被告段××几天后返回娘家,拒绝与原告马某共同生活。因此,原告马某要求三被告返还财产x元。

被告段一×、刘一×、段××辩称,2010年农历4月,经程爱霞、李红庆介绍,被告段××与原告马某相识,当时收见面礼金8008元,同年11月份,原告马某又经程爱霞、李红庆分别送礼金6000元和5000元。2010年农历11月13日,被告段××与原告马某在原告马某的老家举行了婚礼,当时没来及办结婚证。婚后没多久,原告马某就暗示被告段××向父母要钱,两家因此发生争吵。2010年12月,原告马某将被告段××骗回被告家,至今不让回去。在原告马某与被告段××结婚时,被告段××的嫁妆包括洗衣机、饮某、鞋柜、被子六床、床单20个,床套6件套、皮箱及皮箱内放置现金x元、衣服四套、羽绒服两件、洗脸盆及洗脸盆架、窗帘、回鞋五双,另给男方车费、给男方接女方的人封红包等,给原告马某封红包,并有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及盘头等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4月,经程爱霞、李红庆介绍,原告马某与被告段××相识,后原告马某经介绍人分三次给付被告段××家礼金x元。2010年农历11月13日,原告马某及被告段××按当地风俗办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两家发生争执,原告马某与被告段××分居生活。在庭审中,原告马某对被告段一×、刘一×、段××提出的作为嫁妆送到被告马某家的财产部分予以认可,并同意将回鞋五双作价300元返还,对三被告在婚礼时支付给男方接女方人员的红包90元、小车红包50元、给原告马某的红包101元同意返还,共计541元。被告段一×、刘一×、段××要求以嫁妆抵彩礼,原告马某不同意,同意将被告段××的嫁妆退回。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段××之间曾存在婚约关系,后因两家发生争执,原告马某与被告段××解除婚约。原告马某给付被告段××家彩礼共计x元,现两人婚约解除,原告马某要求被告段一×、刘一×、段××返还彩礼x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马某自愿退回被告段一×、刘一×、段××费用541元,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扣除该541元后,被告段一×、刘一×、段××应返还的款项为x元。被告段一×、刘一×、段××将嫁妆抵扣彩礼的要求,因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予确认。原告马某要求将被告段××的嫁妆退回,因被告段一×、刘一×、段××未提起反诉,双方可自行解决。原、被告双方所支出的其它费用,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相互也不认可对方的陈述,对原、被告的该部分主张,本院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一×、刘一×、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某返还彩礼x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39元,原告马某承担122元,被告段一×、刘一×、段××承担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卫艳霞

人民陪审员杨某顺

人民陪审员胡宝红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师丽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