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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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冷民初字第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女,汉族,1973年1月2日出出生,冷水滩区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x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15日原告xxx向被告xxx交付了一万元押金,准备做生意,后未有做,原告要求退还押金,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诉至法院。

本院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向原告退还“xxx”东安分代理商押金5000元,已经当庭兑现。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xxx自愿承担。

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德和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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