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东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某。
原告x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东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某。
被告x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福建省闽清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某。
被告x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福建省闽清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x某、x某与被告x某、x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某、x某有权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x某撤回对被告x某、x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某、x某负担。
审判员唐建平
二O一二年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