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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5-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三终字第1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某甲申请对其付款凭证的时间进行鉴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技文鉴字(2005)X号终结鉴定函认为,根据现有样本条件,无法确定付款凭证的时间。上诉人贾某甲以其所申请的鉴定内容不能确定、导致相关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某甲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上诉人贾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以俭

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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