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民初字第X号
原告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以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双高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