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39岁
被告李某某,女,39岁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我和李某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她经常以看病为由向我要钱,1998年底因要钱没有给她,她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和李某某离婚。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以看病为由向原告要钱,1998年底,被告李某某又向原告要钱,原告罗某某没有给,被告李某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罗某某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其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双方又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未建立起融洽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已离家十年有余,一直没有和原告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瑜
审判员陈付生
代理审判员李某歌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