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码(略)-5)。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安康市X区人。2011年6月28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安康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安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8日,汉滨区遭受特大暴雨洪水灾害,区X区政府下发了《汉滨区X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汉政发[2010]X号)文件,给予在本次灾害中房屋遭受倒塌的农户在重新安置过程中,可以享受1.7万元到2.7万元不等的安置补助。被告人陈某利用自己经手本村受灾户统计申报报表的便利条件,私自以自己儿子陈XX的名义虚报一名受灾户,非法获取国家安置补助2.7万元据为已有。

随案移送的证据有书证“7.18”洪灾有关文件、银行查询资料、购房合同、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已退缴了全部赃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庭审中亦未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8日,汉滨区遭受特大暴雨洪水灾害,区X区政府下发了《汉滨区X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汉政发[2010]X号)文件,对在本次灾害中房屋遭受倒塌的农户予以重新安置,对重建或举家进城居住的受灾户,可以享受1.7万元到2.7万元不等的安置补助。2010年9月7日县X村下发了《汉滨区X乡7.18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村及时统计受灾户并上报。县X村按文件精神,由村文书陈某具体向政府办理申报手续,在办理受灾户补助手续的过程中,部分农户无钱重新盖房或购置新房,不能享受政府安置补助,所以部分农户放弃补助,因此空余了部分名额。被告人陈某利用自己经手XX村受灾户统计申报报表的便利条件,私自将已于2007年5月因上学将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儿子陈XX虚报为受灾户,并将陈x年4月份在安康城区购买房屋的合同、交款凭证改为灾后时间,还伪造相关人员签名,将国家安置补助款2.7万元据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将所获补助款2.7万元,于2011年5月6日全部退缴给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经公诉机关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供述称,2010年7.18洪灾后,国家给予他村受灾严重的,需要重建的受灾户每户补贴1.7万元到2.7万元,他是村上的文书,在上报过程中,以他儿子陈XX的名义报了一户,领了国家补助款2.7万元。他儿子陈XX不符合享受重建户的条件,他想套取补贴款,上报陈XX这一户时,他是瞒着村X乡上自己填报的,在上报时只有他一个人知道。只有“7.18”后的受灾户在城里买房才能享受安置补助款,他为了享受补助,将陈XX购房合同,从2010年4月6日改为2010年8月20日,将二次交款时间从2010年7月6日改为2010年9月6日,他把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时间都改了,目的就是为了能符合享受“7.18”补贴的重建户的条件。为了蒙混过关,套取2.7万元的补贴,他在“汉滨区X村民恢复重建验收花名册”上“验收工作组长签字”栏中自己签上包村干部刘X的名字。

2、证人刘X证实,他是县X乡社会管理办公室班主任,包抓县X村的干部。在2010年10月左右的一天,陈某给他的上报名单中出现陈XX的名字,他就给XX村支书打电话,问陈XX是谁,支书给他说是陈某的儿子,他听后就表示陈XX肯定不能报。这件事他给乡人大副主席李XX也汇报了。在他参加的几次XX村商议受灾户名单的会议上,一直都没有人提到过陈XX这一户的名字。“7.18灾后农村村民恢复重建验收花名册”上“刘X”的签字不是他本人所写。

3、证人县X乡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李XX证实,他是XX村X村在确定重建户名单过程中他参加过会议,会上没有提到重建户中有陈XX这一人。他知道陈XX是会计陈某的儿子,刘X给他汇报XX村上报重建户时将陈XX报了,他听后说让刘X把事情搞清,上报暂缓。当时他将此事在他笔记本上记的有,他在陈XX这一户的名字后写了“不上报、待查”的字样。

4、证人XX村支书陈XX证实,陈某将其儿子上报为重建户享受补贴他不知道,也没有经过村X村委会班子也没有研究过。“7.18特大洪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审批表”上“陈XX”签字,不是他本人所签。

5、证人XX村村主任陈XX证实,“7.18”灾后评选重建户的会议他都参与了,村上开会从来没有提到“7.18”重建户中有陈某儿子这回事。最后上报都是会计陈某经手上报的。审批表上“陈XX”签名不是他本人所写。

6、四证人证实,他们村X村民代表开会商议过重建户名单的事,没有人提过重建户里有陈XX。

7、证人梁X证实,她是“山水上城”售楼部员工,陈x年4月在她们公司购房,当时也签了合同。去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有一个老汉来到公司售楼部,说要将陈XX的合同签订日期改一下再签一份,她请示了领导,领导说如果陈XX确实买过“山水上城”的房子,就按客户的要求再给签一份合同。2010年8月20日的陈XX买房合同就是改签后的合同。

8、县X乡政府证明证实,陈某自2008年至今担任县X村文书。

9、汉滨区政府汉政发[2010]X号《汉滨区X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文件中,规定进城购房的每户补助1.7万元,奖励1万元。

10、县X村X.18灾后村民恢复重建验收花名册X陈XX列为恢复重建受灾户。

11、京康房地产公司证明证实,陈XX于2010年4月6日在公司开发的“山水上城”购商品房一套,后以份数不够为由要求增签合同一份,签约日为2010年8月20日。

12、陈XX购房发票首次开票日期2010年5月20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2010年4月16日。

13、李XX工作笔记证实,记载有“陈XX不上报,待查”字样。

14、银行查询资料证实,陈XX2.7万元的存折,账号为“(略)”,由陈某取出,并另存2.7万元的存单一张。

15、收款票据证实,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5月6日将2.7万元退缴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16、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鉴定结论证实:1、检材上验收工作组长签字栏中“刘X”签名笔迹与刘X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2、检材上验收工作组长签字栏中“刘X”签名笔迹与陈某样本笔迹是同一人书写。

17、县X村党支部、村委会证明,陈某一贯表现好,此次犯罪属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农村X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国家发放灾民恢复重建补助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不符合救灾补助对象的自己儿子予以上报,并弄虚作假,更改购房合同,涂改付款日期,骗取国家救灾补助款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安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陈某贪污的是救灾特定款物,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犯罪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三条第某、第某百八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三)项、第某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某十三条第某的解释》第某款(一)项、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月日起至二0一二年月日止)。

二、对被告人陈某退缴的赃款2.7万元,由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伟浩

人民陪审员粱向安

人民陪审员马福琴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徐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某、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某、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某、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某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某、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某、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某、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某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某十三条第某的解释》

村X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某十三条第某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某、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村X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某百八十二条和第某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某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某百八十五条和第某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