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0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宜章县公安局控制并拘留。2010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日21时许,侯某某酒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49.75mg/x)无证驾驶豫x摩托车沿驻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泌阳县X乡上侯某东15米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由王某驾驶的无牌照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侯某某受伤,王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为颅脑损伤死亡。2007年9月14日泌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第X号责任认定书,认定: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侯某某受伤经治疗出院后,未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罚。2010年11月15日,宜章县公安局白沙塘派出所在进行检查时,将网上逃犯侯某某控制并拘留。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于2007年9月5日向死者王某之子支付丧葬费2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与死者王某的妻子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侯某某一次性赔偿x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侯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侯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驻马店市公安局(2007)X号鉴定书,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赔偿协议书、收据及证人赵某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治疗出院后,未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罚,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综合考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乔景宝
审判员袁长生
审判员张哲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