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34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6月2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3月3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张某某用钢管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现已民事赔偿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X、刘某、郭某、张某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伤情鉴定书及照片,调解协议书、收到条及撤诉书,户籍证明等在卷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