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光辉,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某某局职工,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郭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略)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略),且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略),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郭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略)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功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锡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