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某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X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某印花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某印花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以被告已经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某印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某印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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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黄某娟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蔡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