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09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X街交叉口西北侧自行车修理店里,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双方撕扯到店外后,王某某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面部受伤,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某损伤系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35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二、盗窃罪
1、2009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现在逃)窜至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X乡X村委吴某西队吴某某家盗走吴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后被吴某某发现后当场将其抓获。该电动车经驿城区价格鉴定中心评估价值216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陈述,证人张某证言、调解协议书、辨认笔录、赃物照片、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法)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价值2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亦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故意犯盗窃罪,无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对该情节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故意伤害罪中,对被害人已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对该罪量刑时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杰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殷长河
二O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