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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吴某申请执行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x,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职工,住x,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聂某、吴某申请执行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某在怀化市X区X路X号X栋X号住房一套已依法交付申请执行人聂某、吴某抵偿被执行人代某所欠债务及相关费用。现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8)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凯江

审判员毛政校

代某审判员陈亮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贺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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