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x,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职工,住x,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聂某、吴某申请执行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某在怀化市X区X路X号X栋X号住房一套已依法交付申请执行人聂某、吴某抵偿被执行人代某所欠债务及相关费用。现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8)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凯江
审判员毛政校
代某审判员陈亮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贺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