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雷诺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福乐名园X栋X室。
负责人:王某
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负责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被告邵阳市水利局,住所地:邵阳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彭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展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雷诺建设有限
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邵阳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步城,人民陪审员王某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邵阳市防汛指挥大楼门厅网架及玻璃屋面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款支付方式为:1、业主(即邵阳市水利局)应于网架材料和玻璃材料货到现场后2日内向承包人(即原告)付合同款的60%,即x元;2、发包方(即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工程全部完工后3日内向承包人付完工款35%即x元;3、余款x元作为质保金,业主(即被告邵阳市水利局)应在本工程施工完一年内付清;4、合同工期为:包括加工和施工,2009年1月20日之前完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组织施工,并与2009年1月20日完工。被告邵阳市水利局并已接收并投入使用。但至今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元,尚欠x元,原告为此多次向两被告要求偿还欠款无果。鉴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x元和违约金x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是事实,但同意调解处理。
被告邵阳市水利局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但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四川雷诺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结算确认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四川雷诺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工程款x元,此款由被告邵阳市水利局在2011年5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被告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工程款税务发票由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2011年4月9日前开具给被告邵阳市水利局。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278元,原告四川雷诺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功
审判员唐步城
人民陪审员王某平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