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公务员,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畅华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