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烧结厂下岗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烧结厂退休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5月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李某,28岁,现原告为残疾人。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长期分居。2006年5月8日,被告李某乙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法院予以驳回。现原告李某甲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李某乙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自愿离婚;
二、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公有住房一处由原告李某甲继续承租;
三、原告李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某乙房屋折价款3万元;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75元、被告李某乙承担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