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周移新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