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吕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监护人吕某乙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二申请人的祖父。
申请人吕某甲、吕某乙要求宣告张凤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吕某甲、吕某乙诉称,申请人的母亲张凤杰在申请人的父亲吕某乙正死亡后于2009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二申请人跟随祖父吕某乙富生活,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二申请人的母亲张凤杰失踪。
经查,张凤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村委西新,系申请人吕某甲、吕某乙的母亲。二申请人的父亲吕某乙正死亡后,其母亲张凤杰于2009年2月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6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凤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凤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吕某甲、吕某乙关于宣告张凤杰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凤杰为失踪人。
二、指定吕某乙富为失踪人张凤杰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