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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焦某某,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木兰两轮摩托车沿汝州市X路由西由东行驶至军民街路口时,与对向骑自行车的沈X记相撞,沈X记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4月23日死亡。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沈X记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证人路X国、刘X彬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汝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金正[2009]尸检X号尸体检验报告书,调解协议,收款条,撤诉申请书及其它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够积极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邵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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