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高某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住址职业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案由:离婚
原告高某诉称:他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他与被告离婚,孩子由他抚养,由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
被告高某X辩称:她同意离婚,但她要求抚养孩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0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其女儿高某X。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存于中国建设银行礼泉县支行的x.14元。婚后无共同的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高某与高某X离婚;
二、孩子高某X由高某X抚养,由高某从2011年7月份起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每月付给高某X孩子抚养费150元(每年8月15日前给付);
三、夫妻共同财产:存于中国建设银行礼泉县支行的x.14元中的4600元归高某X所有,其余的6817.14元归高某所有;
四、高某X的衣服归高某X所有;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由高某负担。
六、其他事项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党库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