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诉机关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6日是10时许,被告人宁某某为了发展传销下线,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张×骗至新郑市,后伙同王海波、袁淼(另案处理)等人采用看守、跟踪、威胁等方法,非法剥夺张×的人身自由长达三十余小时,2010年3月8日9时许,张×摆脱其控制后报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王××、郭××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3月9日起至2010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