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上诉人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双方均同意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但双方均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的x.7元赔偿款以x元结算,此款由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前给付x元,于2011年8月20日前给付x元。
二、上述款项如任意一期逾期未履行,则双方同意按x元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秦国渠
代理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