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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失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个人信息略。因本案于2010年1月1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林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上半年,陈某(案外人)向嘉禾县X乡人民政府承包了田心乡林场的植树造林工程,并聘请被告人唐某负责管理该林场的植树造林工作。2005年12月中旬陈某陪同其妹夫到长沙看病期间,委托被告人唐某全权负责管理田心乡林场的植树造林工作。2005年12月2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唐某擅自安排民工到田心乡X乡X村X村X路旁点火炼山,因风大跑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了田心乡X乡X村个人所有的林木。经嘉禾县林业局和郴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技术鉴定。这场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11.12公顷,直接经济损失x元。2010年1月24日被告人唐某方与被害人嘉禾县X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x元,被告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雷某、陈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嘉禾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嘉禾县林业局及郴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野外用火的规定,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11.12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唐某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某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情某、悔罪表现,以及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情某,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邓军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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