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某与被告董某自愿离婚。
二、女儿董X随被告董某生活,原告田某暂不支付抚养费。
三、原告田某对孩子享有不定期探望的权利。
四、原告田某返还被告董某电视机1台。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炜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