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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被告人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敲诈勒索,2011年3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1年3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某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及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3月6日清早,被告人温某在封丘县卫校医院陪护其哥住院时,发现一病人躺倒在卫校医院住院部病房外就去喊值班护士,该病人经卫校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温某找到卫校医院院长候建军,以给病人家属说是医院的责任,叫病人家属给医院要钱为要挟,索取卫校医院现金x元。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温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候建军、刘某、常某某、董某某、于某某、都某某等人证言;收到条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温某庭审中供述了索要了一万元。

辩护人朱某某律师的意见是:

被告人温某无预谋,且是在卫校医院院长候建军的诱惹下临时起意,主观意性小,敲诈数额应认定为5000元,不是x元。

被告人温某系未遂。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然犯,当庭认罪。

赃款已悉数追回,社会影响较小,要求对被告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1年3月6日清早,被告人温某在封丘县卫校医院陪护其哥住院时,发现一病人躺倒在卫校医院住院部病房外就去喊值班护士,该病人经卫校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温某找到卫校医院院长候建军,以给病人家属说是医院的责任,叫病人家属给医院要钱为要挟,索取卫校医院现金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收到条,证明温某收到x元后以温某臣的名义打的收到条。(2)户籍证明,证明温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证人候XX、刘XX、常XX、董XX、于XX、都XX等人证言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

被告人温某当庭供述承认了向卫校医院索要x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已退回赃款,犯罪情节较轻,能够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民

审判员冯立军

审判员赵瑞社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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