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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常德神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建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德水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星商务公司)、原审第三人皮某、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神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组。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

委托代理人黄爱民,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永忠,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水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水星楼商业购物广场西侧8#楼。

法定代表人万某。

原审第三人皮某,男,43岁。

原审第三人李某,男,56岁。

上述被上诉人、两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雷亮,常德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常德神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水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星商务公司)、原审第三人皮某、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神舟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黄爱民,被上诉人水星商务公司、原审第三人皮某、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雷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5月15日,第三人皮某代表被告水星商务公司与原告神舟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轻质隔墙板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神舟建材公司包工包料为水星商务公司室内安装装修轻质隔墙板。由于不可抗力,或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质量的较大增减,或水星商务公司同意的其他原因,工期可相应顺延;神舟建材公司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者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或由于神舟建材公司原因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视为神舟建材公司违约,按每天5‰计算违约金;水星商务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神舟建材公司有权按欠款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并有权停止施工。该安装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0年2月1日结算,并经李某等股东审核签字,水星商务公司欠神舟建材公司工程款x元,截至2010年10月27日,水星商务公司已向神舟建材公司付工程款x元,尚欠工程款x元。据此,神舟建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水星商务公司支付工程欠款x元,并支付违约金x.47元。水星商务公司抗辩称神舟建材公司安装的轻质隔墙板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员工休息间不能正常使用,其不存在违约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神舟建材公司与水星商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然是由第三人皮某代表水星商务公司签订,工程款的审核是由第三人李某签字审核,但该第三人均为水星商务公司人员,该合同的签订得到了水星商务公司的认可,因此,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遵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义务,即神舟建材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安装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水星商务公司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神舟建材公司安装的轻质隔墙板,存在墙板裂缝问题,导致该建筑工程无法正常投入使用。经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水星商务公司工程的设计问题和神舟建材公司工程的施工问题。工程施工问题包括轻质墙顶与楼内现浇梁板接触处及板接长处未满敷膨胀水泥砂浆、墙板接长处未安钢管或木销类连接物、墙板加固措施未按合同约定安装U型卡及满铺纤维布,水星商务公司安装轻质隔断条板未严格按照国家轻质条板内隔图集x标准。因此,神舟建材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每天5‰的违约金。水星商务公司在接收神舟建材公司建设的工程后,没有及时主张神舟建材公司工程质量问题,又不按期支付神舟建材公司工程款,也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每天5‰的违约金。神舟建材公司和水星商务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双方违约程度相当,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一、被告常德水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德神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x元;二、驳回原告常德神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元,司法鉴定费6000元,共计7100元,由原告常德神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00元,被告常德水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

宣判后,神舟建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水星商务公司、原审第三人皮某、李某答辩称其迟延支付工程款,是因神舟建材公司完成的轻质隔墙板安装工程质量不合格,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神舟建材公司、水星商务公司、皮某、李某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外,还查明,2009年5月15日,皮某代表水星商务公司与神舟建材公司签订《轻质隔墙板安装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根据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神舟建材公司轻质墙板进场,水星商务公司支付进场费x元。墙板安装1000平方米工程量后,水星商务公司付给神舟建材公司工程款x元,安装完工后付齐所有工程款的70%,每栋安装验收合格后,水星商务公司付齐神舟建材公司所有工程款(留下x元作为神舟建材公司在水星商务公司宾馆开业后的消费)。该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水星商务公司便投入使用,神舟建材公司至今未提出书面竣工验收报告。诉讼中,经水星商务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对神舟建材公司轻质隔墙板的制作、安装质量进行了质量鉴定,其结论是:一、轻质隔断条板制作质量合格;二、该房屋在较大空间的房间内采用轻质砼隔断墙体材料,加重原楼板上的永久性荷载,因楼面结构变形,导致轻质墙体,尤其是条板拼接处出现裂缝是必然结果。安装时未严格按国家轻质条板内隔墙图集x标准,安装和连接点要求处理,呈现的裂缝也是不可避免的。

本院认为,根据神舟建材公司的上诉主张和水星商务公司及皮某、李某的答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水星商务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查,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根据工程进度支付款项,即神舟建材公司轻质墙板进场,水星商务公司支付进场费x元。墙板安装1000平方米工程量后,水星商务公司付给神舟建材公司工程款x元,安装完工后付齐所有工程款的70%,每栋安装验收合格后水星商务公司付齐神舟建材公司所有工程款。神舟建材公司在轻质隔墙板安装工程完工后,至今未向水星商务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合同约定的每栋安装验收合格后,水星商务公司付齐神舟建材公司所有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水星商务公司不存在违约。另外,神舟建材公司完成的轻质隔墙板安装工程经司法鉴定,轻质隔墙体出现裂缝,与神舟建材公司安装时未严格按照国家轻质条板内隔墙图集x标准进行安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水星商务公司关于迟延支付工程款是因神舟建材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抗辩理由成立,依法不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神舟建材公司的上诉主张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虽认定双方违约程度相当和适用相关法律有误,但实体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常德神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关飙

审判员朱传和

审判员王某万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颜甲丙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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