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甬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冒名王某祥),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8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某千元人民币,2010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8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某千元人民币,2010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曾用名郑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4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某千元人民币,同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赵某、韦某、杨某乙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孙某、赵某、韦某、杨某乙、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赵某、韦某到宁海县X街道某有限公司门口,由被告人孙某、韦某望风,被告人赵某采取搭线的方式窃取金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95元的红色特莱维狮牌电动车。当夜被告人孙某、韦某将赃车骑到被告人郑某处销赃,得赃款180元。被告人郑某明知该车系赃物仍予收购。
2010年9月中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孙某、赵某、韦某到宁海县X街道模具城某电器有限公司门口,由被告人赵某、韦某望风,被告人孙某将周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547元的红色蒲公英牌电动车直接启动盗走。当夜被告人孙某、赵某、韦某将赃车骑到被告人郑某处销赃,得赃款350元。被告人郑某明知该车系赃物仍予收购。
2010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赵某到宁海县X街道模具城某模架厂门口,由被告人赵某望风,被告人孙某将周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142元的银灰色绿驹牌电动车直接启动后盗走。当夜被告人孙某、赵某将赃车骑到冠庄医院附近,由郑某蒙(另案处理)以500元的价格销赃于他人。被告人孙某、赵某各分得赃款210元。
2010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赵某到宁海县X街道模具城方来数控边某模具店门口,由被告人赵某望风,被告人孙某采取搭线的方式窃取陈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788元的蓝黑色信仁牌电动车。当夜被告人孙某、赵某将赃车骑到被告人郑某处销赃,得赃款150元。被告人郑某明知该车系赃物仍予收购。
2010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赵某到宁海县X街道模具城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门口,由被告人赵某望风,被告人孙某采取强行扳开笼头锁及搭线的方式窃取华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666元的黑色台隆牌电动车。当夜被告人孙某、赵某将赃车骑到冠庄医院附近,由郑某蒙以400元的价格销赃于他人,被告人孙某、赵某各分得赃款200元。
2010年9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孙某、赵某到宁海县X街道模具城某模塑厂门口处,由被告人赵某望风,被告人孙某将薛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60元的黑色绿地鹰牌电动车直接启动后盗走。当夜被告人孙某、赵某将赃车骑到被告人孙某暂住处藏匿,次日以16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郑某。被告人郑某明知该车系赃物仍予收购。
2010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赵某到宁海县X街道模具城某模具厂后门口,由被告人赵某望风,被告人孙某采取强行扳开笼头锁及搭线的方式窃取章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052元的紫色奇豪牌电动车。当夜被告人孙某、赵某将赃车骑到檀树头村,通过被告人郑某的介绍,以700元的价格销赃于他人,赃款由被告人孙某、赵某平分。被告人郑某明知该车系赃物仍予介绍销赃。
2010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赵某到宁海县X街X路某模具厂门口处,由被告人孙某望风,被告人赵某采取强行扳开笼头锁及搭线的方式窃取金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166元的红色吉圣牌电动车。当夜被告人孙某、赵某将赃车骑到被告人郑某处销赃,得赃款400元。被告人郑某明知该车系赃物仍予收购。
2010年9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孙某、韦某到宁海县X街道模具城某数控模具店门口,由被告人韦某望风,被告人孙某采取强行扳开笼头锁及搭线的方式窃取蔡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770元的黑色速派奇牌电动车。当夜被告人孙某、韦某将赃车骑到被告人郑某处销赃,得赃款200元。被告人郑某明知该车系赃物仍予收购。
2010年9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杨某乙到宁海县X街道模具城某模塑有限公司门口,由被告人杨某乙望风,被告人韦某采取强行扳开笼头锁及搭线的方式窃取葛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75元的黑色绿驹牌电动车。当夜被告人韦某将赃车骑到檀树头村以250元的价格销赃于他人,被告人韦某、杨某乙各得赃款100元,余款两被告人共同挥霍。
2010年8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和龚海洋(另案处理)到宁海县X街道模具城模具检测中心停车棚处,由龚海洋望风,被告人杨某乙采取搭线的方式窃取卢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350元的黑色新日牌电动车。当夜被告人杨某乙和龚海洋将赃车骑到檀树头村,再将车子拆散销赃,得赃款1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赵某、杨某乙、郑某于2010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韦某于同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赵某、韦某、杨某乙、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周某、周某、陈某、华某、薛某、章某、金某、蔡某、葛某、卢某某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购车凭证,辨认笔录,作案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赵某、韦某、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韦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赵某、韦某、杨某乙、郑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某、杨某乙,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对被告人赵某、韦某,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对被告人郑某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某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罚金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某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3年4月18日止。罚金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某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1年11月24日止。罚金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某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1年3月18日止。罚金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某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1年7月18日止。罚金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某利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葛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