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x,
法定代理人李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大仁西村X组(以下简称大仁西村X组)。
负责人李xx,该组组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大仁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仁西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xx,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张xxx与大仁西村X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扣划,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3日足额领取了全部案款505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