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
被执行人陕西秦牛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秦牛商砼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执行人陕西秦牛商砼有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转移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华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