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李恒欣,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26岁。
委托代理人贾国胜、石某某,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政维权网。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家岭当代商报一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负责人。
被告西部农村网。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东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站长兼主编。
本院受理原告曹某诉张某某、廉政维权网、西部农村网名誉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河南省新蔡某,故该案应由河南省新蔡某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属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故该案应由河南省新蔡某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新蔡某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霞
审判员杨兵
代理审判员张健华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