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
被告夏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夏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