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委托代理人余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郭X与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7日就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原、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撤销上述《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手续;
三、上述第二项履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郭X房款492,080元,原告郭X补偿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40,000元,该补偿款在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房款中直接予以扣除,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应返还原告郭X房款452,080元。
四、案件受理费8,761元,减半收取计4,380.5元,由原告郭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箐
书记员乐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