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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向某、陈某因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向某,男,1974年8月20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现在吉首市看守所服刑。

原审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X、陈某云),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现在吉首市看守所服刑。

原审被告人向某、陈某因敲诈勒索罪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7月26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刑抗(2011)X号刑事抗诉书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略)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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