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乙,男,3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浩,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尚某,女,3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虎,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群,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住(略)。
原审被告:许昌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任局长。
原审被告:许昌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
负责人:王某戊,任主任。
上诉人王某乙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中,经本院协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对争议房屋已作出处理。现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某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减半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延波
审判员李杰
审判员刘德荣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兵(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