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
被告王x。
原告丁x与被告王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保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子。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投,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加,且被告在婚后不久就有了外遇。2011年2月底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从未探望过原告及孩子。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某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现原、被告只存有小矛盾,完全可以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x,现随原告生活。2011年农历正月底原、被告因故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亲朋曾接叫原告。诉某中原告主张被告有第三者提供了原、被告二人的对话录音,但录音中被告未明确认可其有第三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故分居至今只数月,原告主张被告有第三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被告现存有矛盾但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x要求与被告王x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某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保健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申星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