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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5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X区看守所。

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1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马某在台州市X区X街道崇善寺内,以玻璃塑像冒充玉塑像卖给张某某,骗得张某某现金人民币x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的亲属代其退还了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国土资源部杭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证明,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出具的扣押赃物清单和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退赃凭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12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红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屠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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