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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增城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戴某承担。

审判员陈坤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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