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增城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戴某承担。
审判员陈坤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