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某乙。
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八月三日作出(2010)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乙高、彭某乙平行使法律监督,执行机关湖南省湘潭市看守所指派干警戴伏林、严培根出席法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湘潭市看守所以罪犯彭某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减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某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积极,无论是从事给在押人员配送饭菜,还是负责生产物料的搬运及分配,都能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准确完成所安排的工作,同时还能协助其他服刑人员一道完成内监生产中的装、卸货物工作。在月考核中,有一等岗1个,二等岗2个。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以及罪犯本人的思想汇报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某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一条第某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某乙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一年二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昊
审判员辜桂武
审判员朱泉文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慧娟
附审理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某、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某条根据刑法第某十八条第某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
第某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第某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二十一条第某款
……
被判处管制、拘某、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