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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市天宫大酒店管理人员,住(略)。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市易程天下旅行社职工,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十月初二结婚。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一段时间还好,后因婚前婚后生活的变化,双方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杨某的不良习惯让原告产生厌烦,并失望之极。作为女人,被告不尊重父母、懒惰、心胸狭窄,甚至还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特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自愿全部负责偿还,共同债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婚后感情都一直很好,后因原告在网上交了一女友,致使双方的感情产生裂痕,并发生争吵。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过错负责在于原告,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12月30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张永结字x号。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杨某猜疑原告李某在网上与其他女人的关系不正常而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7月双方因矛盾激发原告李某向被告杨某提出离婚,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原告李某于2010年8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李某当庭给被告杨某的姐姐杨某偿还借款9000元、给被告杨某的母亲宋元英偿还借款x元,并将下欠张家界爱车之家的轮胎款2100元支付给被告杨某。(已当庭给付)

三、被告杨某陪嫁的洗衣机一台、棉絮五床、微波炉一个,电脑一台归被告杨某所有;

四、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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