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文盲,住(略),娘家住(略)。
委托代某人朱传超,男,系鹿邑县辛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某,男,47岁,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原告冯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委托代某人朱传超到庭参加诉某,被告代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与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办理结婚证后,同年农历7月19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后无子女,婚后被告好吃懒做,对家庭不负责,现原、被告已分居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不想离婚,但原告已长时间没进家,如离婚随她。
综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农历7月19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后原、被告因故发生矛盾,长期分居,原告起诉某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代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峰
审判员宋绍坤
审判员刘振华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侯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