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张某乙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仝某某、张某乙,被上诉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朝晖
代审判员杨元卿
代审判员梁俊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军霞